雞排不等於鹹酥雞!台東王姓男子加盟鹹酥雞連鎖店,因將雞排切塊成鹹酥雞,加上其它違約行為,被加盟主提告追償600萬元違約金。圖與新聞中商品無關。(記者黃明堂攝)
門市經營與行銷的原點 https://sandavid1123.pixnet.net/blog/post/567553528
把雞排切成鹹酥雞販售 台東小販被加盟主追償600萬違約金 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4129341
短評:
1.既為其加盟店,自應依約遵守營業之食品配方~~只要上法院,就是看合約內容
2.以將近13萬的加盟金及保證金擺攤創業(中略),總共提告追償600萬元違約金~~加盟一定有風險!
小結:法官查看合約內容,認為王男縱有擅自更改營業之食品配方,但與合約所訂須違反規定「致」終止合約之文意不符~~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
~~~~~~~~~~~~
把雞排切成鹹酥雞販售 台東小販被加盟主追償600萬違約金
2022/11/20 10:13
〔記者黃明堂/台東報導〕台東34歲王姓男子加盟北部一家鹹酥雞連鎖店,以將近13萬的加盟金及保證金擺攤創業,不料,第一批進貨的雞排,被他切成小塊當鹹酥雞販售,加盟主認為他擅自改變商品形式,索違約金100萬元,另又查出他私自到夜市擺攤等行為,總共提告追償600萬元違約金。王男創業不成,面臨傾家蕩產,所幸法官駁回加盟主的給付違約金請求。
陳姓加盟主提告指出,經營「xx鹹酥雞」品牌多年,以販售炸物為主要營業項目,王男於去年5月與他簽訂合約,在台東地區成立加盟店,加盟金7萬8000元、保證金5萬元。
陳男指出,王男在加盟合約期間,未向他訂購原物料雞肉,且未經他同意逕將應為雞排的肉品充作鹹酥雞之原料使用,私自改變加盟品牌原先的商品形式,違反合約,應賠償他違約金100萬元。
另,王男未經他同意,另行販售滷鳳爪此項非加盟所列之商品,應賠償違約金100萬元;再者,王男未知會他即至夜市擺攤營業,私將加盟招牌拆除,販售與加盟相同或相類之商品,違約金300萬元;此外,王男擅自利用外送平台銷售,違約金100萬元;以上違約金合計共600萬元。
王男答辯說,在加盟店尚未開幕前,陳男於同年6月供貨的第一批雞肉其中2件包料雞排到貨就發臭了,其餘的雞腿排經醃製炸過後,吃起來也是有味道無法販賣,陳男從來沒有說過可以退換貨,只是一再叫他試方法,所以自行將雞排的肉品切成鹹酥雞使用,但其餘原料都是向原告訂購。
王男坦承有販賣滷鳳爪,滷鳳爪是先滷再炸,屬於菜單的隱藏版炸物,因當時兩造已經鬧的不愉快,所以沒有告知陳男。在開幕時新冠疫情爆發,生意很差,在加盟前有跟原告表示如果生意不好的話會去夜市推廣,後來生意不好就把餐車賣掉了,當時沒有收入,只好去夜市打工,陳男於110年9月通知終止合約後,他就沒有再經營加盟店。
法官查知,王男既為其加盟店,自應依約遵守營業之食品配方,縱若加盟主所提供之原物料有部分出現瑕疵,也應即時向原告反應,商討後續處理辦法,否則擅自將應作為雞排之肉品,切塊成鹹酥雞使用出售,將致原告無法確保各項肉品炸物之口感及品質,更有影響顧客評價之虞,陳男主張王男違約,為有理由。
不過,法官查看合約內容,認為王男縱有擅自更改營業之食品配方,但與合約所訂須違反規定「致」終止合約之文意不符,陳男請求王男給付違約金100萬元,尚屬無據。
私賣鳳爪部分,法官採認同上述理由,認為縱有違約,但陳男求償無理。夜市擺攤部分,陳男雖提出夜市擺攤照片為證,但未證明照片拍攝之時點是在合約終止之前。私用外送平台部分,法官認為王男確有透過外送平台進行銷售,但未見有何「促銷」活動之內容,難認定違約。綜上所述,均駁回陳男的600萬元違約金請求。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